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491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49520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张少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3〕2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张少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少怀:
经查,截至2019年9月26日,你与王丹、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顺灏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顺灏股份”)38.82%的股份,来源为首发前取得。2019年9月27日至2022年2月14日,你与王丹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顺灏股份55,649,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其中,2022年2月14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卖出4,006,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导致你、王丹和顺灏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控制公司的股份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你、王丹和顺灏投资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