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41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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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38285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熊模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3〕2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熊模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熊模昌: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减持股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作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5%以上股东,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华平股份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1,324,700股华平股份股票,即不超过华平股份总股本的2.135%。你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2,217,600股华平股份股票,占减持时华平股份总股本的0.41%。
你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十五个交易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