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127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572200000
名        称 关于对尹术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3〕1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尹术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尹术飞:

经查,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1.安徽巴斯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巴”)成立于2021年6月,保隆科技持有47%股份。保隆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王胜全、董事会尹术飞自2021年6月起分别担任巴斯巴董事长、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巴斯巴构成保隆科技关联保隆科技于2021年9月至12月巴斯巴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600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占保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2%。保隆科技于2022年6月收回上述款项。但保隆科技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直至2022年4月28日才在2021年年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2.2022年2月24日,保隆科技披露《关于拟收购上海龙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55.74%股权的公告》称,标的公司上海龙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科技”)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6,378.09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为38,580万元,增值率504.88%。保隆科技未及时披露龙感科技子公司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5日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拟向原股东分红7,246.65万元,将导致标的公司净资产大幅下降、增值率大幅提高的情况。保隆科技直至2022年4月1日才通过补充公告披露,2022年2月28日标的公司净资产为141.71万元,交易价格较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后的净资产溢价率为1,787.07%。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2022年3月15日,保隆科技在《关于公司收购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对标的公司的预测收入依据、具体预测指标等进行了说明。其中,披露“2022年度标的公司预测收入主要基于已量产客户的订单、定点客户订单及洽谈中的客户预计订单”。但标的公司预测收入实际为根据客户生产计划以及历史产量等信息进行预测,部分预测客户处于会议或电话沟通阶段。同时,保隆科技将标的公司部分无发货记录的客户、未签订定点合同的客户披露为已量产客户、定点客户。保隆科技直至2022年12月22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更正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保隆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保隆科技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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