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42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4144460000
名        称 关于对陆仁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2〕16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陆仁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陆仁军:

经查,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柘中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4月28日,柘中股份与中晶(嘉兴)半导体有限公司(简称“中晶半导体”)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交易金额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8%。中晶半导体当时为柘中股份控股股东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柘中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4号)第10.2.4条及第10.2.5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柘中股份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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