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41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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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41430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2〕16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5月27日,你公司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办理4,000万元应收账款保理提供担保。公司未审议、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目和第四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