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41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4143020000
名        称 关于对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2〕16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5月27日,你公司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办理4,000万元应收账款保理提供担保。公司未审议、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目和第四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9月26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