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34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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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35289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2〕15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508402537)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20正荣02、20正荣03、21正荣0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1年度尚在存续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4月28日、2022年6月28日,你公司先后两次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公告》。你公司后于2022年8月1日披露公司债券2021年年度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