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06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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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353846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9号 | ||
文 号 | 沪〔2022〕19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9号
当事人:齐某,女,199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齐某未按规定申报投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齐某在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某部门工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任职期间,齐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控制并使用亲属“田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申报。
以上事实,有“田某”证券账户资料、委托流水、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相关公司报告、劳动合同、投资申报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