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87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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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25041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建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2〕13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建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建铭:
经查,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存在以下问题:
三盛宏业自2016年起非公开发行16三盛04、18三盛01、18三盛02、19三盛02、19三盛03、19三盛05等多只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2021年度尚在存续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4月28日,三盛宏业发布《关于预计无法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三盛宏业仍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三盛宏业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第3.2.2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三盛宏业董事长,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