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87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2503340000
名        称 关于对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2〕13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超

经查,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瑞地产”)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节 报告期内重要事项资产受限情况中披露报告期末受限现金账面价值22.06亿元。2021年2月至5月,景瑞地产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上海瑞策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友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的存款共计4.5亿元被质押给平安银行。上述被质押的银行存款4.5亿元未包2021年半年报披露的受限现金资产内。

景瑞地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202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

景瑞地产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21景瑞0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9景瑞01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2021年度在存续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4月275月30日、6月18日景瑞地产先后三次发布《关于无法按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截至本措施出具日景瑞地产仍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景瑞地产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第3.2.2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景瑞地产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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