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3920 分        类
发布机构 上海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4885412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2号
文        号 沪〔2022〕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2号

当事人:沈琴,女,196X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沈琴短线交易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317日,沈琴为龙宇燃油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0317日至2020331日期间琴控制并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龙宇燃油”505,700股。此后,沈琴于2020417日控制并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卖出龙宇燃油”585,300股,卖出上述股份后,其仍为龙宇燃油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龙宇燃油公告,沈琴已向公司上交收益843,507.6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龙宇燃油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琴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沈琴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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