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71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1317700000
名        称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2〕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于2016年4月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出具了《差额补足函》。上述《差额补足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2月2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差额补足函》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你公司于2019年6月1日披露光大资本因前述《差额补足函》涉及诉讼。光大资本于2020年8月分别就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你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1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3.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2019年1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7亿元,同比减少55%,并在风险提示部分披露“本公告所载2018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指标可能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但预计上述差异幅度不会超过10%”。2019年3月20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03亿元,同比减少96.6%。2019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亿元。

你公司2019年1月26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4.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有限”)于2015年2月1日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权,并于2015年6月2日完成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份的交割。你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

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了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你公司在2015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你公司在中融新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能勤勉尽责,未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对发行人的风险判断和债券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不够审慎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项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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