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17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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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08873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1〕26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闪:
经查,2020年11月至12月之间,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通过预付账款方式间接向其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支付199.31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3月8日收回。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路股份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作为中路股份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审慎关注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