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17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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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08870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1〕26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0年12月27日,你公司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控股股东,持有中路股份128,180,734股股份,占中路股份总股本的39.88%。上述股份系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2020年12月28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中路股份3,214,400股,占中路股份总股本的1.00%。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