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381 分        类
发布机构 上海局 发文日期 1640125332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1〕23号
文        号 沪〔2021〕2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1〕23号

当事人:张某,女,197X年12月出生,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延庆区。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裕)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等行为,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1277.3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62万元)的23.63%。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光裕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

经查,2018年,上海光裕对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松芝空调有限公司、北京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等三家客户多计收入2811.98万元,对应成本2000.32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811.6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15.02%。

二、上海光裕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2018年少计索赔费240.40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40.4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4.45%。

三、上海光裕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情况

经查,上海光裕在发生委托加工时,2018年少计外协加工费225.30万元,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225.30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的4.17%。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财务资料、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北特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张某作为北特科技财务总监,负责北特科技会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北特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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