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44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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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26963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及侯秀峰、周倩、张义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5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及侯秀峰、周倩、张义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侯秀峰、周倩、张义军:
经查,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期间,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次向控股股东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转账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单日资金占用最高余额2,500.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侯秀峰,公司总经理周倩,公司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义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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