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43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269612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单宝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8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单宝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单宝龙:
经查,2025年7月,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宝龙控制的其他企业支付欠款,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157.99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宝龙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众公司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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