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623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9930720000
名        称 关于对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高昂、冯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高昂、冯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高昂、冯亮

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高昂、董事会秘书冯亮,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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