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23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99306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4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平:
经查,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四季园丁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涉诉金额714.18万元,该诉讼于2025年10月作出判决,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该笔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国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5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未能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平作为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信息披露负责人职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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