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613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9668040000
名        称 关于对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

经查,你单位存在互联网营销管理不规范、客户关系管理不清晰、员工管理及薪酬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反映出你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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