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560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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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863484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智盛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马运谦、李文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5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山东智盛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马运谦、李文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智盛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马运谦、李文超:
经查,山东智盛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盛美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2025年12月,公司签署《合资经营协议》,拟设立控股子公司上海智途美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公司认缴255万元,持股51%。二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智盛美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12月分4笔申请贷款86万元、54万元、80万元和86万元。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马运谦、董事会秘书李文超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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