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34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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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3419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于2015年11月起借用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跨境双向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资金往来结算。公司财务账中直接记录为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往来,未记录经该专用账户流转信息。公司也未披露相关信息,直至2022年年报时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