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346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2552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玉龙股份股票,持股比例由19.01%减少至17.22%。期间,2月16日你公司持有股份变动比例达到1.28%。你公司在减持玉龙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玉龙股份迟至2024年4月23日才公告上述权益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