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511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11215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8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韩刚、范佳昱、刘宏娟、苏齐、廖崇康、倪振凤:
2023年4月,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部分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三季度的营业收入0.79亿元、5.4亿元、1.24亿元、2.31亿元、3.77亿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7%、26.77%、38.18%、15.99%、23.14%,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前期会计差错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韩刚、范佳昱,时任总经理刘宏娟、苏齐,时任财务总监廖崇康、倪振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