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97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9566360000
名        称 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8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徐成义、郭常珍、牟赛英、崔翠平:

    经查,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黄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2年财务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2022年度财务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2年,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部分钢材采购、销售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虚增2022年度营业收入191.80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2.03%

    (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10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将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将部分存货开发产品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据此追溯调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分别调减2022年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营业收入1051.04万元、9708.16万元、29,975.67万元,调减对应的营业成本964.90万元、9549.71万元、29,724.83万元。公司前期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二、退市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20231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20万元至-80万元。202327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2022年营业收入为5.19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为1.80亿元。

    20234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121万元左右、营业收入为 9,430万元左右,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2年年报披露后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4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显示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9,430.20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9,078.98万元,净利润-121.62万元。公司股票于20235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公告及后续问询函回复中,均未披露上述情况,退市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三、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一是部分信息披露不完整。山东园城建设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属于关联方。2022年,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归还山东园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25.45万元,该事项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公司未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披露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2021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烟台园城物资有限公司、烟台唐城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市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及与烟台市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是未披露控股股东以所持公司股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事项。2020720227,公司控股股东徐诚东通过江海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所持公司股份2,79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44%转入公司在江海证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园城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徐成义郭常珍牟赛英崔翠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中:徐成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郭常珍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对2022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退市风险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牟赛英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其任职期间(2020630日至2022516日)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崔翠平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其任职期间(2022819日至2023619日)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园城黄金及徐成义、郭常珍、牟赛英、崔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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