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283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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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88757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天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8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天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天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公司制度完整、准确保存客户适当性测评资料,且客户适当性测评材料存在涂改情形;二是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