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45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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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53112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3号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宁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如意集团)的控股股东,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毛纺集团)、山东济宁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进出口)为上市公司股东,三方为一致行动人。我局在监管中发现,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三家公司所持如意集团股份被动减持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3个月内三家公司集中竞价减持比例超过如意集团股份总数的1%。二是毛纺集团和如意进出口减持前未按照规定预先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运作,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