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1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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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47752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2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0号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资金存在被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占用的情形,具体如下:
2017年12月29日你公司与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期限5年,约定上市公司投资融通资本乐享1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2018年1月3日你公司向资产管理计划帐户支付投资款7800万元。经核实,上述投资款7800万元分别于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4日通过中间账户转入东方海洋集团账户,至今尚未转回你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形。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公司的独立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