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13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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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778736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常明、杨彩凤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常明、杨彩凤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常明、杨彩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业务承接阶段
一是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二是不同底稿对审计项目风险认定级别不一致,部分事项风险评估依据不支持风险评估结果的认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阶段
1.未见对重要组成部分山东龙湖威龙酒庄有限公司设置重要性水平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了解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识别的部分关键控制环节执行穿行测试或控制测试的相关记录;未关注穿行测试或控制测试中存在的促销活动申请及审批日期晚于促销活动开始日期、发货日期晚于客户签收日期、审计证据存在涂改等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部分付款审批流程缺少付款申请单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阶段
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一是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记账项目进行核查;未关注抽取的记账凭证存在跨期情况。二是未对部分子公司执行库存现金监盘程序。三是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本期销户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原因;未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获取部分子公司的企业征信报告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企业信用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存货审计方面。一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以11月底存货余额确定监盘范围,但未对12月份变动情况进行核查;未对部分子公司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或替代程序。二是未对部分公司出入库截止测试执行出入库单与明细账双向核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应收账款审计方面。未对应收款项借贷方发生额、应收账款周转率等事项执行充分分析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应收票据审计方面。监盘程序执行中未见对财务报表日至监盘日应收票据变动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固定资产审计方面。一是监盘程序执行中,部分监盘表签字不完整,部分未签署监盘日期。二是你们审计中补充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未见审计调整的依据及执行的减值测试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长期股权投资审计方面。你们未关注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往来款函证审计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往来款项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原因。二是未对部分未回函的往来款项执行替代程序。三是未对函证程序保持有效控制,未关注实际函证对象与函证控制表信息不符的情况。四是未关注部分往来款项询证函回函加盖印鉴非公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十七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8.营业收入审计方面。一是未见关注并解释说明抵债原酒毛利率异常变动的相关记录。二是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说明测试样本选择方法;选取的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测试样本明显较少;未按照审计程序表设计实施双向核对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9.销售费用审计方面。一是未见核实销售费用异常变动合理性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相关记录。二是未关注促销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合同审批时间等异常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部分子公司第四季度凭证抽查测试。三是未对部分子公司执行截止测试程序,部分截止测试范围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方面
未及时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存在多处记录不准确、底稿之间数据不勾稽、所附审计证据不完整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管理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签字会计师于2022年11月24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山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