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13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7787027000
名        称 关于对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颖、陈云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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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颖、陈云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颖、陈云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辰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业务承接阶段

一是独立性承诺书签署不完整且时间晚于审计工作开始日。二是项目组讨论纪要无参与人员签字。三是未见首次承接业务评价表等相关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阶段

1.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访谈记录和访谈总结无访谈人员、被访谈人员签字,无审计过程及说明、审计结论等相关内容。

2.对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阶段

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函证程序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回函不符未回函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库存现金监盘表为复印件,一名监盘人员签名为补签、一名非项目组成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票据审计方面。一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监盘表为复印件,一名监盘人员签名为补签;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监盘日变动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关注不同底稿关于应收票据账龄认定不一致、应收票据账龄超过1年等异常情形,考虑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错报。三是未关注应收票据终止确认会计处理错误并考虑错报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预付账款审计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发生额较大、余额为零的预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二是未对大额客户函证信息实施核查程序,未关注客户发函地址与公开信息不符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对未回函预付账款执行替代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应收账款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底稿中无发函人、发函快递单据等信息;对未回函应收账款未执行替代程序;审计底稿关于是否执行函证程序、是否取得回函记录不一致。二是预期信用损失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按要求执行期后收款核查程序;未关注部分客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并考虑其影响。三是期初余额审计未关注应收账款期初余额较以前年度大幅下降的合理性。四是未关注合同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存货审计方面。一是存货跌价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部分库龄较长、滞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二是未关注部分发出商品毛利率为负的情形,对未回函的大额发出商品未执行替代程序。三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监盘报告无监盘人员签字、未签署监盘时间;存货盘点汇总表签字人员与与后附的盘点表签字人员监盘报告盘点人员不一致;针对部分非标产品,未见监盘计划,无确定抽盘方法的相关记录;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之间存货变动情况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其他流动资产审计方面。未对其他流动资产中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应付账款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发生额较大但余额为零的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二是未核对函证客户信息,部分客户发函地址与公开信息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三条、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8.营业收入审计方面。未对异常事项保持足够职业怀疑,如发货台账显示部分客户为被审计单位自身部分验收单发货时间与验收时间相隔时间较长部分客户收货确认单无客户签章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销售费用审计方面。未充分关注奖金、售后费用上年度大幅增加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质量控制复核阶段

       质控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一级、二级复核在格式化底稿中勾选确认,未见复核发现问题及项目组反馈等实质性复核过程的记录;三级复核记录仅有相关人员签字,无复核内容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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