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61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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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239776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车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5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车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55号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车志远: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洋)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及ST东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董事兼副总经理车志远存在违规减持行为,具体如下:
2020年7月7日,ST东洋及其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山东证监局立案调查。2022年1月13日,山东证监局对ST东洋、东方海洋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对ST东洋、东方海洋集团予以罚款,对车轼和车志远予以警告和罚款。2021年3月22日,车轼所持912.45万股股份被司法划转导致减持;2021年4月23日,东方海洋集团所持10,000万股股份被司法变卖导致减持;2021年9月2日,东方海洋集团所持1,500万股被司法划转导致减持;2021年11月19日,东方海洋集团所持3,520万股被司法拍卖导致减持;2021年12月1日,东方海洋集团所持756.35万股被司法裁定二级市场变现导致减持;2022年1月12日,车志远所持400万股被司法拍卖导致减持;2022年4月27日,东方海洋集团所持756.35万股被司法裁定二级市场变现导致减持。
东方海洋集团作为ST东洋控股股东,车轼作为ST东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志远作为ST东洋董事兼副总经理在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未满6个月内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对东方海洋集团、车轼、车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东方海洋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股票减持相关规定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