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5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2597514000
名        称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5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56号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及2020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11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扭亏为盈,盈利500万元至750万元2021415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421.69万元2021428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及致歉公告》将报告期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5000万元至30000万元,主要原因系东方海洋集团原承诺于2021423日前归还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公司到期未收到上述资金基于此调整了会计处理2021430日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9941.38万元。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净利润与公司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差异重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211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亏损20000万元至26000万元2022416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报告期净利润修正为亏损9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主要原因系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他应收款事项补计提坏账准备40000万元、对违规担保事项补提预计负债20000万元、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补提跌价准备11000万元20214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101928.06元。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净利润与公司2021年度实际净利润差异重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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