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59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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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259734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万连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5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万连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57号
万连步:
2021年7月、2022年1月,你持有的22680万股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正或公司)股票被法院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形成股票减持。2020年9月ST金正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我局立案调查,2022年1月4日被作出处罚。你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未满6个月内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股票减持相关规定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