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655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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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3901005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马之清、陈春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4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马之清、陈春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49号
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马之清、陈春霞:
前期,我局对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清源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清源集团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清源集团控股股东马之清之女马宁持有青岛齐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晋贸易)和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机械)的股权比例分别为100%、50%,马宁均为第一大股东,清源集团与齐晋贸易、齐鲁机械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清源集团及部分子公司与齐晋贸易、齐鲁机械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清源集团在“18清源01”“18清源03”“19清源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报告中未披露前述关联方和相关关联交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要求。
马之清作为清源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春霞作为清源集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