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926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210196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文        号 〔2022〕9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20229


   当事人: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磁视讯),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齐盛广场5号楼7

贾伟光,男,19627月出生,中磁视讯法定代表人、董事(实际履行董事长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磁视讯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磁视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在20224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未在2022831日前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磁视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责任人实际履职情况等,中磁视讯法定代表人、董事贾伟光(实际履行董事长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贾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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