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伪私募” 实为非法集资坑 ——“伪私募”风险警示(四)

日期:2022-0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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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B基金管理公司在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在产品宣传册上私自使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编号,冒用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发行多只私募基金产品;并以向F新材料公司法人股东G矿业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向F新材料公司投资,非法募集资金79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部门仅追回资金1600余万元。

风险提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同时,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投资者在进行私募基金投资前,应注意核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可以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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