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571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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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2020〕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生物或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官池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常惠茹:女,1963年4月出生,时任伟恒生物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王掌印:男,1961年5月出生,时任伟恒生物财务负责人,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耿若愚:男,1966年8月出生,时任伟恒生物董事、控股子公司陕西通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纳米)经理,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伟恒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伟恒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伟恒生物2017年半年报、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2017年,伟恒生物通过虚构棉籽、棉油购销合同以及清理对襄城县朝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举农业)虚假应收账款方式,确认与姚某、刘某举、杜某香、孟某国以及朝举农业的营业收入5,135.80万元,导致伟恒生物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415.61万元、5,135.80万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2.22%、35.30%。
   二、伟恒生物2017年年报少计资产3,000万元、少计负债3,000万元
   为配合上述虚构销售回款的后续财务处理,伟恒生物控股子公司通用纳米于2017年12月28日向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伟恒生物及通用纳米董事长常惠茹在该借款合同上签章,伟恒生物董事兼通用纳米经理耿若愚提供连带担保并签字。上述事项未记账,导致伟恒生物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少计资产3,000万元、少计负债3,000万元,虚减金额分别占2017年年报披露总资产的16.33%、总负债的40.97%。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常惠茹是主要组织者、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王掌印、公司董事兼控股子公司经理耿若愚具体实施或参与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伟恒生物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情况说明、相关合同、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该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伟恒生物及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同时,伟恒生物股票交易规模较小,公司自挂牌以来无增发、配股行为,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造成的危害较轻。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常惠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王掌印、耿若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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