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72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0249420000
名        称 关于对马琳、江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2〕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马琳、江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马琳、江勇: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明确知晓投资者提供身份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服务;二是在我局责令你公司暂停新增客户期间新增客户;三是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四是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五是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与客户招揽时的介绍不符。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六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部分问题近年来反复发生,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马琳、江勇分别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2022422日上午10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陕西证监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商务中心二期2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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