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309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8209960000
名        称 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3〕1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

经查,你公司于20232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韩国COWIN DST CO.,LTD.100%股权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后续发生进展变化,应当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你公司迟至2023224日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兴胜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雪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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