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309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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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82099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1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韩国COWIN DST CO.,LTD.100%股权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后续发生进展变化,应当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你公司迟至2023年2月24日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兴胜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雪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