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55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7241820000
名        称 关于对傅鸣非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2〕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傅鸣非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傅鸣非:

经查,你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22年6月30日18时许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自己编造的有关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信息被转发传播,其中显示你傅鸣非@西部通信首席”微信名,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2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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