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776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2320740000
名        称 关于对何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2〕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何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俊

经查,你担任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的儿子何侃202232日至2022328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0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2年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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