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774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2210880000
名        称 关于对铜川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王宏举、王小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2〕1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铜川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王宏举、王小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铜川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王宏举、王小鹏: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2021年12月9日,你公司将“20铜川01”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7690万元划转至子公司铜川市融鑫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用于约定用途,直至2022年4月15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宏举作为董事长、王小鹏作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宏举、王小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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