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744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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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18843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2〕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邵新军、方曦:
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同时,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韩文雄、总经理邵新军、财务总监方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谨记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的要求,强化诚实守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消除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尽快编制、审议、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公司财务经营状况。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