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6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0903452000
名        称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1〕4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董文: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1年3月,你公司与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控制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与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述2起民事诉讼涉诉金额合计13.11亿元,已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你公司直至2021年6月17日才在《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予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
    你公司将“18必康O1”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2.16亿元、1亿元、0.4亿元分别于2018年5月2日、5月7日、5月8日通过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账户转入陕西松嘉医药有限公司账户,未用于约定用途,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
    你公司收到“18必康O1”公司债券6.97亿元募集资金后,将上述资金一次性转入公司一般户后进行使用,未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进行存储、划转,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谷晓嘉对上述问题以及我局《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41号)中认定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对上述第二、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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