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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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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

当事人:芮玲,女,1971年9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芮玲内幕交易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环或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217)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芮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芮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及公开过程
    2018年11月28日起,中再资环筹划进行资产重组,寻找并购标的资产。2019年1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重组协调会,初步确定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收购条件。
    2019年3月(不晚于3月20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朱某生到访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华科),了解淮安华科经营情况,与淮安华科董事长邵某亮初步沟通,表达收购意向。3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重组协调会,初步确定增加淮安华科为中再资环重大资产重组拟收购标的资产之一。
2019年3月下旬,上市公司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淮安华科进行尽职调查。5月27-28日,邵某亮接到朱某生电话通知确认收购事项,要求邵某亮组织股东前往中再资环签署协议。5月30日,上市公司2019年第21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收购淮安华科部分股权(13.29%)的议案,并与淮安华科部分股东签订了该部分股权转让协议。
    2019年5月31日,上市公司与淮安华科部分股东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拟收购淮安华科86.71%股权,邵某亮现场参与。
2019年6月1日,中再资环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股票2019年6月3日起停牌。2019年6月18日,中再资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股票当日开市起复牌。
    上述中再资环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8年11月28日。
    邵某亮作为重组标的资产之一淮安华科的董事长,参与中再资环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知悉有关信息。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八条第三款等规定,邵某亮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芮玲”证券账户交易中再资环股票情况
    “芮玲”证券账户于2007年5月31日在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营业部开立,由芮玲本人控制使用。芮玲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邵某亮系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电话通讯及共同生活记录。
    2019年5月31日,中再资环与淮安华科股东签订相关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当天,芮玲通过本人名下建设银行尾号9209和4416两个银行账户向“芮玲”证券账户所关联建设银行尾号3799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累计转入650,000元,并买入“中再资环”100,500股,买入成交金额650,433元,买入占比99.94%,公告前所持该股市值占“芮玲”证券账户持仓总市值的96.98%。
    2019年6月18日中再资环复牌首日,“芮玲”证券账户持有的100,500股“中再资环”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596,314元,亏损54,119元,期间未交易其他股票。6月26日,“芮玲”证券账户向所关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出590,000元,7月3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建设银行尾号4416账户转出590,000元,与4416账户存量资金共计94万余元以活期存款形式沉淀于该账户。“芮玲”证券账户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无银证转账记录;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无股票交易记录。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邵某亮配偶,芮玲所持证券账户新转入大量资金全部买入“中再资环”,资金划转、买入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中再资环股票复牌首日,该账户又短时间全部卖出“中再资环”,且该账户在买入“中再资环”之前的6个月内无股票交易记录,近34个月内无银证转账记录,具备交易品种单一、持股集中、买入意愿强烈、交易和资金目的性明确等特点,该证券账户交易“中再资环”的行为明显异常。芮玲未对涉案交易行为的异常性作出合理说明,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并不知悉内幕信息,或者并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及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芮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芮玲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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