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19-00097771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陕西局 发文日期 1546482060000
名        称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18〕3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行业政策对公司的影响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规定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导致整车厂获得国家补贴的周期明显增长,同时补贴力度明显下降。你公司延迟至2017年37日发布2016年年报才对上述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披露,且仅披露“根据新政,新能源汽车补贴额度比2016年降低20%,地方财政补贴不得超过中央单车补贴额的50%”,对“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这一重要行业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未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二、未披露部分或有事项

   (一)你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2017年与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车)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沃特玛所供产品超出湖南中车使用量的,如属通用产品则由沃特玛按当时市场价格回购,如属专用产品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回购事宜。

   (二)沃特玛2017年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客车)签订的WTM-XSNQ201711016、WTM-XSNQ201711018两份合同约定,如因沃特玛产品导致中通客车或最终客户不能申报新能源补贴款的,沃特玛应将全额不符合要求的电池收回,如因此给中通客车造成损失,沃特玛应予以赔偿。

   (三)沃特玛2017年与中通客车签订的部分合同约定,如因沃特玛产品不符合技术协议和推广目录,影响中通客车所售车辆取得国家补贴的,沃特玛将承担中通客车国补损失金额,并向中通客车全额赔偿。另给中通客车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沃特玛一并承担。

   上述合同约定的回购、补偿条款构成或有事项,你公司未在2017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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