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9-00097769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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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陕西局 | 发文日期 | 154648242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郭鸿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8〕4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郭鸿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鸿宝:
经查,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4日起陆续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拟违约处置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自2018年4月13日至4月25日期间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首次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涉及股份数量1,795.40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