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19-00097764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陕西局 发文日期 1547161200000
名        称 关于对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19〕00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2017年1月你公司子公司湖州庆汇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财税返还款1,059.60万元,占2016年度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16.86%,达到临时公告标准,你公司直到2017年8月25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二、2017年年报净利润披露不准确。2018年6月你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提了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增加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892.65万元。更正前你公司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事项导致你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多披露648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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