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198247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陕西局 发文日期 1604633700000
名        称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0〕2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通过虚假财务记账等手段掩盖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货币资金虚增、往来款核算不准确。此外,你公司对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存在将销售费用记入营业成本情况,导致营业成本、销售费用核算不准确。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对子公司管控严重缺位,不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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