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日期:2021-07-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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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并应当出示执法证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日起施行1998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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