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473 | 分 类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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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局 | 发文日期 | 171953472000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当事人:傅锴越,男,1988年6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傅锴越内幕交易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傅锴越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傅锴越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傅锴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3月初,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进驻贵人鸟进行2022年度审计工作。
2023年4月14日,大信所完成现场审计,电话告知贵人鸟董事会秘书苏某强,大信所可能对贵人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苏某强随即向贵人鸟董事长李某华做了汇报,并将相关情况告诉证券事务代表邱某宏,要求其尽快完成年报编制工作。当天,李某华、财务总监周某凤、苏某强前往北京,与大信所沟通相关情况。
2023年4月17日,大信所与李某华、苏某强沟通可能对贵人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
2023年4月26日,大信所向贵人鸟提交正式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相关报告说明。同日,贵人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关于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等议案。
2023年4月27日,贵人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和贵人鸟停牌公告。贵人鸟股票于2023年4月27日停牌一天,并于2023年4月28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述贵人鸟2022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事项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于2023年4月27日,周某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傅锴越使用“王某泽”证券账户和“焦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贵人鸟”的情况
傅锴越系贵人鸟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周某凤系贵人鸟时任财务总监、内幕信息知情人,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多次电话联系,其中2023年4月14日、4月17日、4月18日均有电话联系,共计8次。
(一)账户交易基本情况
“王某泽”证券账户2022年3月28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6XXXX120和深圳股东账户013XXXX562。“王某泽”证券账户于2022年7月22日至11月25日期间共计买入“贵人鸟”426,300股,累计成交金额1,742,598元,2023年4月26日卖出“贵人鸟”426,300股,卖出金额1,235,208元。
“焦某”证券账户2022年3月28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6XXXX079和深圳股东账户033XXXX374。“焦某”证券账户于2022年7月22日至10月18日期间共计买入“贵人鸟”316,800股,累计成交金额1,377,302元,2023年4月26日卖出“贵人鸟”316,800股,卖出金额909,216元。
(二)账户控制情况
“王某泽”证券账户和“焦某”证券账户均由傅锴越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傅锴越。2023年4月26日清仓卖出“贵人鸟”由傅锴越决策操作,下单设备为傅锴越本人手机。
(三)账户交易特征
“王某泽”证券账户、“焦某”证券账户2023年4月26日全部卖出“贵人鸟”,4月27日贵人鸟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和贵人鸟停牌公告,此次卖出时间临近贵人鸟公告时间,交易时间敏感,交易意愿强烈,傅凯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此次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锴越控制使用“王某泽”证券账户、“焦某”证券账户合计卖出“贵人鸟”743,100股,卖出金额2,144,424元,经计算,避损金额合计902,399.01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傅锴越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傅锴越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傅锴越未在与周某凤的联络中获知审计机构将对贵人鸟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事项,该事项也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二是傅锴越是看到2023年4月26日上午股票跌停才决定卖出股票,具有正当理由且符合其以往的交易习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三是本案认定的避损金额过高,认定的基准日及避损金额不符合《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希望综合考量、予以调减。
综上,傅锴越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是贵人鸟2022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事项具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当事人听证中所提贵人鸟积极争取标准审计意见、大信所存在内部分歧、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个人判断等事项不影响对内幕信息及其形成时点的认定,在案证据显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傅凯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凤存在联络、接触,沟通OA签批事宜等辩解不影响对傅凯越基于联络接触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认定。二是傅凯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此次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傅锴越所提依据自身投资判断、以往交易习惯进行交易的申辩意见,不足以构成对交易异常的合理说明,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三是本案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我局一贯的执法实践,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正确、认定金额无误。
综上,我局对傅锴越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傅锴越违法所得902,399.01元,并处以1,804,798.02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4年6月24日